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礦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C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企、事業單位,礦業相關行業協會、地方礦業協會,與礦業相關的科研院所(校)等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四礦(礦業、礦山、礦城、礦工)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民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http://www.gdcpaloura.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ㄒ唬┐罅π麄骱拓瀼貒业牡V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反映行業及企業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臺。
。ǘ﹪@“四礦”問題開展與礦業相關的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國家立法和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咨詢與服務。
。ㄈ┩苿涌萍紕撔,推廣高新科技成果應用轉化、轉移,推進集約節約利用資源,發展礦業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加快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ㄋ模┩茝V并履行《綠色礦山公約》,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促進礦業綠色發展。
。ㄎ澹┩苿拥V業文化教育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礦業先進文化,開展行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e辦中國探礦者年會、中國礦業循環經濟暨綠色礦山論壇、海外礦業投資高層論壇等品牌會議和礦業相關展、會;組織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和專家服務;以先進典型為引導,促進礦業大國向礦業強國邁進,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推薦、評選和宣傳成功轉型的資源型(礦業)城市、典型綠色礦山、優秀礦業企業、先進地勘單位和勞動模范。
。ㄆ撸╅_展中外礦業合作與交流,搭建國際交流合作,提供法律政策、資源狀況、投資環境、投融資等咨詢服務。承擔中國國際礦業大會的組織工作。
。ò耍╅_展礦業新聞宣傳與信息服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辦好《中國礦業年鑒》、《中國礦業》雜志、中國礦業網及其他出版物。
。ň牛┙M織開展礦業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建設和職業地質師(合資格人)制度建設,組織礦業領域團體標準體系建設,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研究制定工作,開展標準制定國際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國際互認。
。ㄊ┙浾嘘P部門委托,開展礦業名城,溫泉、礦泉水之鄉(城、都)標準體系建設與評估。
。ㄊ唬┙浾嘘P部門委托,承擔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礦業類專業認證分委會的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ㄒ唬┯屑尤氡緢F體的意愿。
。ǘ┌匆幎ń患{會費。
。ㄈ﹩挝粫䥺T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礦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蛴绊。
。ㄋ模﹤人會員要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ㄎ澹┳窦o守法、誠信自律,無社會不良紀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ㄒ唬┨峤蝗霑暾垥。
。ǘ┨峤挥嘘P證明材料。單位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ㄈ┯沙绽硎聲跈啾緯貢钟懻撏ㄟ^。
。ㄋ模┯杀緯C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緯倪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Ρ緯ぷ鞯闹闄、建議權和監督權。
。ㄈ﹨⒓颖緯幕顒,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ㄋ模┤霑栽,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緯鲁毯透黜椧幎。
。ǘ┓e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ㄈ┌匆幎ɡU納會費。
。ㄋ模┚S護本會合法權益。
。ㄎ澹┫虮緯从秤嘘P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以下處分:
。ㄒ唬┚。
。ǘ┩▓笈u。
。ㄈ⿻和P惺箷䥺T權利。
。ㄋ模┏。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ㄒ唬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ǘ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ㄈ┎辉俜蠒䥺T條件。
。ㄋ模﹩适袷滦袨槟芰。
。ㄎ澹﹤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2年內不批準入會。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本會,由本會修改會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
。ㄒ唬┲贫ê托薷恼鲁。
。ǘQ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ㄈ┲贫ê托薷睦硎、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ㄋ模┻x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ㄎ澹┲贫ê托薷臅M標準。
。⿲徸h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ㄆ撸Q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ò耍⿲徸h監事會工作報告。
。ň牛Q定終止事宜。
。ㄊQ定名稱變更事宜。
。ㄊ唬Q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后,報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ㄒ唬┲贫ê托薷恼鲁,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ǘ┻x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ㄈ┲贫ɑ蛐薷臅M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ㄋ模┢渌麤Q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 1/3,且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猿种袊伯a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ǘ┳窦o守法,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ㄈ┧诶硎聠挝患皞人在礦業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ㄋ模┲С治視ぷ,積極參加我會活動,履行理事單位權利和義務。
。ㄎ澹┥眢w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ㄒ唬├硎聲䲟Q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委向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申請,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
經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ǘ└鶕䲡䥺T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ㄒ唬├硎聲倪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Ρ緯ぷ髑闆r、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ㄈ﹨⑴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ㄋ模┫驎L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鱿硎聲䲡h,執行理事會決議。
。ǘ┰诼氊煼秶鷥刃惺箼嗬,不越權。
。ㄈ┎焕美硎侣殭嘀\取不正當利益。
。ㄋ模┎粡氖聯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ㄎ澹┎坏眯孤对谌温毱陂g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
。┲斏、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ㄆ撸┙邮鼙O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ㄒ唬﹫绦袝䥺T代表大會決議。
。ǘ┻x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ㄈQ定名譽職務人選。
。ㄋ模┗I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ㄎ澹┫驎䥺T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Q定設立、變更和終止主席團、高級資政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ㄆ撸Q定副秘書長人選。
。ò耍╊I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ň牛⿲徸h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ㄊ⿲徸h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ㄊ唬┲贫ㄖ匾芾碇贫。
。ㄊQ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后,報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 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ㄒ唬┴撠熑说恼{整。
。ǘQ定名譽職務人選。
。ㄈQ定設立、變更和終止本會主席團、高級資政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ㄋ模Q定副秘書長人選。
。ㄎ澹Q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24人,秘書長(兼)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猿种袊伯a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ǘ┳窦o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ㄈ┚邆湎鄳膶I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ㄋ模┥眢w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ㄎ澹┚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軌蛑覍、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ㄆ撸o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代表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研究行業內共性、全局性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全體副會長參加,原則上每3個月召開一次,遇重大事宜可臨時召開。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并經民政部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后,向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椭鞒掷硎聲、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ǘz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ㄈ┫驎䥺T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ㄋ模⿲k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實行領導和監督檢查。
。ㄎ澹┨崦泵貢L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Q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等。
。ㄆ撸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ㄒ唬﹨f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ǘ┲鞒洲k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ㄈ┨崦种C構主要負責人,由分支機構選舉產生,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ㄋ模⿺M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ㄎ澹⿺M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M訂重要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ㄆ撸┨幚砥渌粘J聞。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經同意,向民政部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ㄒ唬┯蓵䥺T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ǘ┍O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邢硎聲、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ǘ⿲硎、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ㄈz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ㄋ模⿲ω撠熑、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ㄎ澹┫螯h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Q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二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民政部。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收入來源:
。ㄒ唬⿻M。
。ǘ┚栀。
。ㄈ┱Y助。
。ㄋ模┰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ㄎ澹├。
。┢渌戏ㄊ杖。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二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三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民政部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25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